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管主办国内统一刊号:CN64-0011 华兴时报社出版






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提案获答复

我区将探索开展 家庭病床试点工作

本报讯(记者 陈 敏) 现阶段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发生变化,由于老年人反复住院和长期住院人数增加,迫切需要发展居家医疗照顾服务。今年,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提交的《关于完善社区家庭病床制度,破解居家医疗难题的提案》,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理并答复。

提案认为,我区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慢性病发病率高和慢性病难愈性的特点决定了医护需求的长期性,家庭病床是医疗机构以家庭为依托,为患者提供住院到出院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的一种服务方式,尤其是对于行动不便、重症、失能等老年患者来说,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社区卫生中心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以有效缓解老年人“住院难、看病难”问题。建议完善我区家庭病床制度,推进医养结合服务与社区居家紧密融合,完善配套政策,推进“家庭病床”服务快速发展,将家庭病床纳入执业医生“执业地点”,建立家庭病床合理的临床路径,完善家庭医生责任制,制定相应诊疗项目和合理收费标准,配置必要的小型医疗设备,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统筹保险成熟经验,为家庭病床提供保障。

答复介绍,家庭病床服务从国家层面只有政策引导,目前还没有服务技术规范;从各省来看,天津、江苏、广东、黑龙江等省市已相继推开此项工作,社会效果较好。结合农工党宁夏区委会提案建议和基层需求,在前期调研基础上,自治区卫健委拟在全区选择卫生健康工作基础较好,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医药医保联动较好的2个至3个县(区)开展家庭病床试点,通过一年左右的时间,探索适合我区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形成可复制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规范引导全区家庭病床工作发展。

试点明确家庭病床服务对象,主要是居住在辖区内,已在上级医院明确诊断,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并经家庭医生确认适合建立家庭病床的患者。包括诊断明确,需要在家庭进行治疗、护理的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的患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康复治疗的患者;自然衰老或主要脏器衰竭,失能、半失能患者;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等。试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医生、护士,应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和注册资质,并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具有独立执业工作能力,能胜任开展家庭病床工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配置出诊包、急救箱(含常用急救药品)及与开展服务项目其他相关器材等。有条件的机构可配置移动式检查检验设备、便携式可穿戴设备等。

为指导各试点地区做好试点工作,自治区卫健委在借鉴外省区先进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试点地区家庭病床技术指导规范,从明确服务对象、落实人员设备配置、规范服务项目、严格服务流程、强化医疗安全等方面予以明确。试点地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建立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文书书写管理规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家庭病床服务流程等,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完善家庭病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机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属于非医疗服务项目,由试点机构与服务对象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和护理的疾病,试点地区可探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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